委员会前言
2022-08-25 ,委员们深度解读抵押权。(详细信息进一步了解房地产房产抵押贷款可查看更多)
现实生活中,人们常常听见“质押购房”“质押买车”这样的说法;公司在银行贷款,金融机构也基本上规定公司提供各种各样贷款担保。民法典里的担保制度具备“交易市场的增稠剂,销售市场信用的放大仪,金融改革的主心骨”的美称,对推动市场经济体制发展和确保个人权益,都有着积极意义。民法里的担保制度,先后在物权编和合同编中予以要求。了解抵押权,必须从“债的担保制度”逐渐。
1.债的担保制度分布于民法典物权编、合同编中
民法做出这样的分配,要以担保的不同种类——人的担保、物的担保做为分类的标准。
“人的担保”即融资担保,是一种以第三人的个人信用来贷款担保债的履行的合同类型。人的担保的常见方式是保障,是由担保人以自己融资担保借款人履行义务的贷款担保。换句话说,在借款人不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有权利要求确保人去执行,因而,确保是由确保对借款人债务的偿还,来保障债务人权利的完成。民俗经常说的“我来做被保险人”,我觉得这个被保险人,便是担保人。
“物的担保”,则是一种以特定财产当作债务担保的合同类型。在物的担保中,提供担保资产的人都可以是借款人,还可以是借款人之外的第三人。当借款人不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有权利从贷款担保资产其价值中优先受偿。物的担保以抵押权为典型性方式;比较常见的在签订合同时的“订金贷款担保”,乃是物的担保特殊的方式。
2.抵押权是“物的担保”的常见方式
抵押权要以立即操纵特殊的财产交换价值为具体内容,以保证债务完成为目的的而设置的物权法。民法典第386条的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是产生被告方合同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况,依规具有就贷款担保资产优先受偿的权力,可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第二编第四分编为“抵押权”,对质押权、担保物权、质押权三种最主要的抵押权规章制度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三种抵押权这个概念,一图看明白!
三种抵押权方式的差别,一图可区别!
3.民法抵押权体制的转变
可能大家留意到,在我国1995年施行的合同法,及其2007年施行的合同法,对抵押权规章制度均作出了有关规定。民法在现有基本中对抵押权规章制度作出了进一步的改动和优化。
民法对抵押权体制的健全,主要体现在九个层面:一是扩张可质押财产范畴,撤销质押登记行政机关的相关规定;二是统一了动产抵押登记的成立及独特法律效力标准;三是要求先租后抵,需转移占有才可以抵抗质押权;四是充分肯定非典型担保合同效力;五是撤销热对流押/流质条款的禁止性规定;六是统一以什么什么备案做为公示方式的抵押权的清偿顺序;七是明文规定同一资产上质押权、担保物权共存后的清偿顺序;八是新增加质押物合同款债权人的质押权优先受偿的相关规定;九是容许抵押权人出让抵押财产。
这种新的相关规定,很值得在学习上细细地感受,在民法执行过程中更应相对高度留意。
下一期《委员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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