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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一十五条第1款规定,质押物如由抵押权人自身占据并负责存放,在抵押期间,非经债务人允许,抵押权人将同一质押物出让别人,或是就担保物使用价值已开设质押一部分再抵押的,其行为失效。(详细信息进一步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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