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1998年3月20日,王X与谢X结婚登记。(详细信息进一步了解办理银行房屋抵押贷款可查看更多)2000年3月9日,双方共同买了案涉房地产,案涉房产登记在谢X一人户下。2010年10月12日,王X与谢X办理了离婚,并就案涉房地产展开了切分,双方约定案涉房地产归王X全部。因案涉房地产上面有住房贷款质押,一直没完成工商变更。
2022年10月27日,谢X在王X不经意之间以案涉房产抵押的形式通过中介公司向XX行办理贷款280万余元,同时向XX行递交了伪造的“离婚证书”。
法院认为
XX行在向谢X放贷时,虽核查了谢X递交的离婚证书影印件,但是该离婚证书中并没有记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离婚财产分割具体内容,上诉人做为更专业的金融企业,在向贷款人放贷时,解决涉案人员房地产是否为贷款人离婚后的财产给予核查。但尚无直接证据表明XX行至放贷时曾规定谢X提供有关离婚协议书,对于此事,XX行存有过失,不属善意第三人,谢X以案涉房地产作为抵押向XX行办理贷款时,尚未取得王X的允许,损害了王X的合法权利,该质押属于失效,XX行规定就依规处罚案涉房地产所得的合同款具有优先受偿权,根据不够,原因不成立,依规依法应予以驳回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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