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剩余尾款由业主以银行按揭方式支付。”购房合同一般如此规定付款事宜,但是因为责任不明确,在买房人贷款不成功的情况下,违约金到底应该由谁来付真的很难定夺。
2010年3月,张亮看中了位于海口市区某楼盘21层的一套房屋,并与销售人员签订了购房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购房款为56万余元,由张亮于2010年3月支付首付购房款约30%,首付款金额为17万余元,剩余房款39万元由张亮以银行按揭方式支付。
开发商称,该楼盘在合同约定的时间之内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证明该楼盘已按设计和合同约定内容完成施工。在2011年11月30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商品房验收合格条件并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张亮使用。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张亮一直无法办理购房尾款的银行按揭手续。协调无果后,开发商将张亮告到法院,开发商不但要求与张亮解除合同外,而且要求张亮向其支付违约金。
开发商认为,他们全部履行了合同约定,但张亮仅支付了17万余元的房款,仍欠39万元购房款,并已经逾期。针对此情况,开发商主张按照合同约定,请求法院判令解除与张亮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请求法院判决张亮支付违约金3900元。
张亮则辩称,他对开发商所说的事实是认可的,但是他并非有意不向银行申请办理按揭支付尾款,主要是因为政策上的原因,导致他本人无法办理按揭。张亮表示同意解除合同,但对开发商所说的赔付违约金不予认同。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解除开发商与张亮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但购房者张亮无需赔付违约金。
对此,承办法官表示,开发商与张亮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示,主体适格,内容未违反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均属有效合同,应受法律的保护。在此案当中,开发商认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请求予以解除,张亮并无异议,法院应予准许。
针对购房者张亮是否应该向开发商支付违约金的问题,虽然约定购房者在无法办理银行按揭的情况下,应一次性支付房款或者分期分批支付尾款,但是开发商没有证据证明他们在购房者无法办理按揭后,对购房者进行通知,要求购房者支付购房尾款,且双方没有约定支付购房尾款的限期,因此法院认定购房者张亮没有构成违约,不用支付违约金。
专家提醒称,为了更好的避免这类纠纷,市民在类似的房屋买卖、租赁、转让合同中,应明确双方的责任。签订合同的双方如何承担违约责任,主要看双方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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