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车某是金某房产开发企业控股股东。(详细信息进一步了解本人房屋抵押贷款流程可查看更多)
2011年5月10日,车某以金某企业名义向骆某贷款3000万,限期6月,月利率5%,并将金某企业的90%公司股权转让给骆某指定工作人员做为贷款担保。此外与骆某指定工作人员蔡某签署买卖协议,将24套房产销售给朱某某。要是没有还贷,这24套房产将折扣率由骆某全部;假如还贷,小额贷款公司把这24套房产退还。最终,车某以金某企业的那一部分土地使用权证及该地面上房屋建筑(在建项目)抵押给骆某,同时向当地房产管理局办理了抵押登记。这3000万元绝大多数,被用来还款金某企业的贷款、支付工程款等经营范围。
2011年6月1日,车某再度以金某企业名义向骆某贷款1000万余元。车某自己为他们提供连带担保责任,同时以金某企业户下另一栋在建项目、商业门面及所形成的盈利给予质押担保。这款被用来支新项目工程进度款和配套设施余款。
第二次贷款产生没多久,产生滑坡,严重影响金某企业研发的进展。
与此同时,为了能申请办理售出房产的房屋产权证,车某与骆某商议,消除在建项目的质押,等办完相关手续,重新再抵押给骆某,骆某答应了。
没多久,骆某、车某商议,由骆某授权委托卢湾小额贷款公司做为贷款人与金某企业再次签署借款协议,此外增加了车某掌控的里加国联企业在贷款1500万余元范围之内提供担保保。
之后,受滑坡事情危害,及其后面资金短缺,金某企业无法如期进行建设工程,无法偿还给小额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提起诉讼,发觉:
在贷款前,车某已将那24套房产之中的一部分房产销售为他。
此外,因为小额贷款公司、金某企业之间存在申请办理登记备案,其他房地产也因为民事案件被金某企业的许多债务人申请办理法院查封保护了。
此外,不动产抵押消除以后,金某企业要为有关买房者房产证办理期内,也产生了民事案件,这种在建项目又被法院查封收藏了。
小额贷款公司因此向公安机关报警,宣称被车某行骗了4000万余元。
经评定,贷款前,金某公司净资产大概为负3656余万元。在借4000万余元以前,金某企业涉及民事案件及诉讼总额为3236万余元,截至被小额贷款公司提起诉讼期内,民事案件及诉讼总额增至了1.3亿人民币。金某公司项目之中,已完成一部分总建筑面积为121553.7平米,已结算工程总造价1.6亿人民币,售房款收益为2.2亿人民币为烂尾,其余部分新项目只实现基本及行为主体建造,因为滑坡危害,及其并没有后面资产,早已烂尾楼。
二、重点问题
这个案件中,车某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的一个关键关键是其主观方面是否具备非法侵占罪的效果。针对车某而言,并对不好的桥段有:
第一,贷款时,车某控制下的金某企业的资产总额为3600多万元,资金链断裂。
第二,第一次贷款时,用以抵押的24房产中,一部分房子早已销售出去了。
第三,因为没有申请办理登记备案,小额贷款公司提起诉讼时,发现金某企业涉及到别的民事案件,这24套房产被法院查封了。
第四,为了能帮助金某企业房产证办理,解除在建项目的预告登记,还没来得及再次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备案,因为金某企业涉及到别的民事案件,这种在建项目又被法院查封了。
三、科学研究回应:
这个案件中,最重要的聚焦点便是车某主观方面是否有非法侵占罪的效果?根据刑法要求,所说合同诈骗罪指的是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履行环节中,捏造客观事实或是隐瞒真相,使他人深陷认识错误,并根据认识错误处分财产,受害人遭到损害,被告或第三人得到的财产个人行为。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构成要件之一,在评定被告人的个人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时,具有重要的的价值。假如具备非法占有目的,合乎学历条件得话,被告人的个人行为就组成合同诈骗罪。要是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即使合乎编造客观事实或是隐瞒真相等学历条件,被告人的个人行为也不属于合同诈骗罪。
那样,落实到此案之中,所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怎样看待呢?毕竟是以”非法侵占罪“为目的的,那样此目地一定要掌握到非法侵占罪以前造成,在审核被告是否具备非法占有目的时,就需要关键核查二点:
第一点,被告人在获得受害人4000万余元贷款前个人行为、资产情况,这种剧情可以知道被告人在贷款之前有没有偿还能力,换句话说是否具备还款的概率。
第二,被告人在获得受害人4000万余元贷款后个人行为,例如怎么使用这4000万余元,如何对待这4000万余元负债等,这些行为能够确定、证实被告人在获得受害人资产前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
最先,被告贷款时资金链断裂,可证明其具备非法占有目的吗?
在掌握到受害人4000万余元贷款前,被告资产总额为3600多万元,归属于资金链断裂,能不能证实被告并没有偿还能力呢,回答是否定的,原因是房产开发领域,负债高运作是常有的事。尽管,被告人在贷款时,资不质押,可是被告人的项目运行成功,有关房地产、店面能顺利竣工,并且以合理价格市场销售或是租用出来得话,其实是有水平把那4000万余元贷款还掉的。
此外,被告借到钱后,就是将贷款用以项目运营,并没有用以其他个人开支或与项目运营不相干的开支,也能够表明被告积极主动运营方,争得把房地产、店面竣工,这是一种为还款债目积极主动发挥特长的举动。
次之,贷款以前,用以担保的24套房产之中有一部分早已销售给别人了。贷款以后,用以担保的24套房产、在建项目被法院查封储存,失去了确保受害人债务达到的水平,能否评定被告具备非法占有目的?
关于这个问题,大家在调查其为什么被法院查封储存的时间节点。如果这个财产要在贷款前被法院查封保护的,换句话说被告以被法院查封保护的财产做为贷款担保,向受害人贷款的,由于这类财产不可以具有担保债权完成得到的结果,那估计有可能被评定具备非法占有目的。但是,本案的有关财产是贷款后才被法院查封保护的,被告人在贷款前都没有预测分析后,其企业运营会有如此大的艰难,造成企业的财产所有查封保护,无法运营下来。
此外,大家还要考虑到这种财产往往会被法院查封保护的主要原因。在贷款的情况下,被告所提供的24套房产之中,除开一小部分以外早已销售出去的除外,大多数都是能够备案的,一旦办理备案,受害人就能这种资产优先受偿,进而能够确保到你的债务,可是受害人充分考虑办理备案得话,就需要交货一大笔税金;被告还贷后,把房子返还给被告时,还得交货一大笔税金,没有限制被告相互配合其完成办理备案。受害人并没有办理备案,是这些房地产往往会被法院查封保护的主要原因,而往往不备案,是受害人深思熟虑以后,自己挑选得到的结果。
针对被法院查封保护的在建项目,那就是被告把一部分房地产销售出去后,为了能房产证办理,要求受害人临时解押,直到把有关房屋产权证办理以后,重新再办理抵押,受害人同意了,才解押的。然而在解押,房产证办理的过程当中,被告被债务人提起诉讼,造成这种在建项目被公安机关查封冻结。
而被告为什么被别的债务人提起诉讼,一个最重要的原因在于在项目开发过程中,出现了滑坡,严重影响工程项目的进展,而滑坡对被告人而言,归属于意外事件,远远超过了被告人的预测分析,这也不是被告想要看见的。这换句话说要是没有产生滑坡,被告人的新项目就非常很有可能正常的开发设计下来,直至彻底,把有关房地产、店铺销售或是租用出来,回笼资金,把那4000万余元归还受害人。
对于这样24套房产之中,有一小部分早已销售出去的事,从这点看来,被告同样存在违背诚信的个人行为,但也只是一小部分房地产罢了,这种售卖的房屋价值与都还没销售出去房产其价值对比,与被告用以抵押的在建项目对比,只是一个不大金额,不会在总体上影响到了被告所提供的抵押品其价值。此外,被告自己也对这4000万余元贷款担负本人法律责任,还提供此外一间公司为这4000万余元贷款之中的1500万余元担负连带担保责任,这些都能证实被告并没有非法占有目的。
综上所述,对于我们来说依据本案的直接证据,没办法证明被告主观方面有非法侵占罪的效果,被告人的个人行为没罪。
四、案子感受
在贷款类合同欺诈案件中,大家要尽量避免司法部门客观归责。即被告最后没有还钱的,另外在贷款环节中,存在一些瑕疵的,或是在这过程中,发生了一些突发情况的,就认定被告组成合同诈骗罪。
这种案件中,我们应该细心核查被告人在贷款时是否有偿还能力。若是在贷款时,显著具备偿还能力,只是后来发生了一些状况,失去了偿还能力的,就不可以评定罪名成立。或在贷款时,尽管偿还能力并不是明确,但被告具有还钱的实际标准,被告积极主动经营范围或者公司,为还贷发挥特长的,仅仅运营没有成功,造成最终没能还钱的,也无法评定被告罪名成立。
在被告偿还能力不确定性,仅仅具有还钱的实际标准这样的事情中,被告对贷款的应用就关键了,假如用以正常运营,可能被认定还贷发挥特长。要是用以别的主要用途,例如本人自购,赌钱、投资股市什么的,那可能就被认定并没有为还贷发挥特长,进而被司法部门确定为具备非法占有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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