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合同规定,每月15日为还款日,那么15日还款银行不好吗?哈尔滨市民刘伟在当地一家银行的经验表明,银行也可能认定贷款逾期,并在还款日纳入个人信用报告。记者在一次采访中了解到,许多商业银行的贷款合同并没有明确规定还款日期的最终还款时间,这给还款人带来了麻烦。
还款日还款也失信
几年前,刘伟与哈尔滨房地产信贷支行签订了个人购房贷款合同。同意每月15日为还款日,借款人应在每次还款日前将贷款本息全额存入还款账户。
刘伟说,今年4月,他应该偿还贷款1355.52元,15日前,他将超过这笔钱存入还款账户。15日白天,银行没有从账户中扣除。15日20点左右,他将还款账户中的1500多元转入其他账户,因为他想收集整理资金。
刘伟说,20时30分左右,他的手机收到了银行的短信提醒,显示还款账户被扣除了100多元,这让他想起刚转账的钱最初是用来偿还贷款的。十分钟内,他将1500多元转回了还款账户。
房地产信贷分行发布的声明也证实了刘伟的声明。由于我行每天只扣一次,15天不扣,16天只扣,借款人不恶意不归还我行贷款。这个解释最后说。
然而,他的个人信用报告仍然记录了这一不诚实。从那以后,他不断提出异议,但直到5月底才知道他的逾期记录被删除。
消费者不服气源于两点
刘伟的经历并不孤单。《齐鲁晚报》去年年底的一份报的一份报告称,一名济南市民在一家银行贷款,因为他在还款日下午多次还款,并在三年内记录了12次逾期。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消费者对逾期记录的不服气源于银行制定的格式合同中至少有两个模糊之处。
—以刘伟为例,借款人应在每期还款日前将贷款本息全额存入还款账户中的每期还款日前应该如何理解?孙善福等三家房地产信息分行告诉记者,他们认为这里的以前意味着客户必须在14日全额还款。刘伟认为,如果你理解这一点,每月15日是还款日将失去意义。
记者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法院编制的《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审民事案件分析》中看到,在一起案件中,最高法院法官认为《民法通则》第155条规定,民法所称上述、下列、内部、到期,包括本数;所谓的不满和以外不包括本数。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以前是否包括本数。但通常以前类似于以内。从民事判决通常确定的履行期限的解释来看,在一定期限前的履行也包括在该期限当天。
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成员、深圳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胡刚认为,如果合同不限于还款日的任何时间,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看,银行是24小时运营的,那么消费者有理由认为最后还款日24小时前的任何时间还款都遵守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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